国务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家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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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工作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承办国务院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